隨着炎炎夏日的到來
去水上樂園暢玩
是個不錯的選擇
如果衣物需要存放在
水上樂園儲物櫃
而儲物櫃又是收費的
這個費用是否該消費者承擔?
近日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
水上樂園儲物櫃收費糾紛案
市民水上樂園遊玩
使用儲物櫃被收費訴上法庭
根據龍華區法院判決顯示,2024年7月13日,曹先生購買了海口某歡水世界主題公園的雙人門票,並驗票入場。鑑於該主題公園提供的是水上項目,曹先生按照要求更換了衣服,並將個人衣物及物品存入海口某歡水世界指定的櫃子中。
該櫃子需支付押金30元及存儲費用30元,曹先生認爲,由於水上項目的特殊性,更換衣服及存儲個人物品是遊客參與項目所必需的環節。海口某歡水世界作爲服務提供者,應基於民法典所規定的協助義務,爲遊客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免費的衣物存儲服務。
然而,海口某歡水世界卻要求遊客支付額外的櫃子押金和存儲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遊客的經濟負擔,且未能充分履行其作爲服務提供者按交易習慣應承擔的協助、附隨義務。因此,曹先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海口某歡水世界退還已支付的櫃子存儲費用,以維護合法權益。
龍華區法院審理認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以及第九條第一款“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曹先生作爲案涉服務的消費者,其在案涉服務場所進行消費應當具有知情權和選擇權,海口某歡水世界需予以保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的規定,曹先生主張有30元未退還,海口某歡水世界未就此作出回應和解釋,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故法院認爲應予返還,依法判決海口某歡水世界一次性向原告曹先生支付30元。
多數市民認爲不應該收費
針對水上樂園儲物櫃收費事件,記者採訪海口市多名羣衆,受訪者均表示遇到過這種情況,且認爲儲物櫃收費不合理。
海口市民林女士表示,趁着週末時間帶着孩子到海口周邊一個水上樂園遊玩,也遇到這種情況,被收取20元儲物費用。“去水上樂園遊玩,已經購買了門票,櫃子就不應該額外收費。”林女士說,“此種情況就如同到餐廳喫飯,餐廳就必須提供碗筷一樣。”
海口市民張先生反映,前段時間前往海口某遊樂場遊玩時,在寄存行李時也被收取了儲物費用30元。“前幾天帶着家人去遊樂場玩一天,行李太多了想寄存,但是櫃子卻還要收費。”張先生說,“我已經買了門票,提供寄存服務應該由遊樂場負責。”
海口市民陳女士反映,曾去海口某動物園遊玩也遇到儲物櫃收費的情況。“帶着小孩去動物園玩,想存個包還需要花費20元。”陳女士說,“動物園面積大,需要玩一整天,遊客隨身物品多,儲物費用應由園區負責。”
海口市民李女士表示,前幾天去三亞某水上樂園遊玩時,在儲物櫃寄存隨身用品時被收取60多元費用。“明明已付門票,去旅遊隨身行李沒處放,只能放儲物櫃。”李女士說,“但是儲物櫃還要額外收費60多元,無奈也只能繳納,感覺很不合理。”
律師說法:案件涉案金額雖小但有示範效應
針對此事,海南國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乙惟、實習律師杜慧葉表示,本案判決雖涉金額微小,但其法律價值與社會意義具有雙重示範效應。從法律邏輯框架審視,該案確立了兩層司法導向:法院通過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明確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單方加重消費者義務的行爲違法性,爲同類糾紛構建了可複製的裁判規則;司法實踐突破小額爭議不值一提的慣性思維,通過程序正義賦予微權益同等保護力度,實質性破解消費者維權成本收益倒掛的實踐困境。
本案也折射出消費市場法治化轉型的必然路徑。當前旅遊消費領域存在的隱性收費亂象具有雙重危害:表面看是景區將基礎服務異化爲牟利工具,實質是透支區域旅遊品牌信用資本。當儲物、衛生等標配服務被拆解爲二次收費項目,消費者被迫陷入沉默的強制交易狀態,這種短期逐利行爲將導致三重惡果——遊客體驗值折損、口碑傳播負反饋、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受阻。司法機關通過典型案例釋放明確信號:唯有構建明碼實價、質價相符的消費生態,才能實現從流量經濟向質量經濟的躍升。
吳乙惟和杜慧葉介紹,本案的里程碑意義不在於個案勝負,而在於爲消費市場法治化提供了可複製的裁判範式。當司法實踐形成小案大治的示範效應,消費者將更主動運用法律武器,經營者會更審慎設計交易規則,監管者會更精準把握執法尺度,最終推動形成消費者敢維權、經營者守規矩、監管者善作爲的三維治理格局。
你遇到過這種情況嗎?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記者:林文泉 實習生:黃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