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孤老去世欠貸66萬,銀行追債卻“找不到被告”?法院判了!

孤寡老人生前向銀行抵押貸款66萬元

卻因急病去世導致債務逾期

沒有遺囑,沒有繼承人

抵押的房產就在那裏

但程序上卻陷入了“找不到被告”的僵局

作爲債權人的銀行如何才能尋得突破口?

近日,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爲這道“難題”提供瞭解題思路。

孤老宣先生生前用自己的房屋向銀行申請了最高額抵押貸款。其因疾病離世後,該貸款無法繼續清償。爲解決債務清償問題,銀行先向法院要求指定遺產管理人,法院經審理查明老人已無繼承人,遂指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爲遺產管理人。隨後,銀行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民政局作爲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的範圍內清償貸款。

對此,民政局辯稱,被告無義務償還,只是在管理宣老的遺產範圍內配合原告進行拍賣,用該房屋的拍賣款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等。如果宣老的遺產不足以償還,那麼超出部分無需償還。對於訴訟費,如果宣老的遺產不足以支付訴訟費,則無需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與宣老簽訂的《個人循環授信額度合同(含最高額抵押條款)》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已按約履行了全額放貸義務,而宣老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故債權人銀行可依合同約定主張權利。

被告民政局作爲宣老的遺產管理人,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民政局在管理宣老的遺產範圍內歸還剩餘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並按《個人循環授信額度合同(含最高額抵押條款)》約定主張逾期利息。

如被告民政局未履行上述還款義務,原告有權以宣先生抵押的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在最高債權限額範圍內優先受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由被告民政局繼續管理,不足部分由被告民政局在管理的宣老遺產範圍內繼續清償。

法官說法:

一、無人繼承的遺產,究竟該由誰來管?

公民離世後若未有繼承人或遺囑,其遺產易陷入“無人管理、無人清償”的僵局,導致債權人權利落空、財產秩序受阻。這種法律上的真空狀態,不僅影響了財產的正常流轉,也阻礙了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甚至可能引發新的社會糾紛。

正是爲了填補這一法律空白,《民法典》在繼承編中創新性地設立並系統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涵蓋“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程序、法律職責等,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確保任何人的遺產,無論是否有繼承人,都能得到及時、專業、有序的管理。

二、爲何由民政局爲孤老“託底”?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當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時,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這體現了國家通過立法形式授權民政部門等政府部門承擔“託底”責任。他們作爲公共機構,具有公信力和管理能力,能夠確保國家財產不流失,同時也能公平地處理逝者的債權債務關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本案中,法院判決進一步明確了民政部門作爲“遺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與行爲邊界。民政局坐上“被告席”,並非因其本身是債務人,而是因其依法承擔起了“遺產管理人”這一新的法律角色,代表逝者“出面”解決問題。這恰恰體現了《民法典》對社會現實問題的精準回應,讓每一個公民的“身後事”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作者|季張穎 何超 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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