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守護糧農 28萬貨款終解凍

在10月30日的法治在線節目中,報道了河南原陽的糧戶的遭遇。賣了一百多噸小麥,賺了28萬元,這筆錢剛打入賬戶就被貴州警方以涉詐爲由凍結了。此時,小麥已經被收糧的人拉走,這導致當事人無法動用這筆錢,面臨着“錢貨兩空”的艱難境地。

總檯報道受到了各方關注,法治在線記者獨家瞭解到,目前,當事人賬戶已被排除涉案嫌疑,孫先生、全先生等人的銀行賬戶已被貴州警方解凍。那麼,孫先生他們究竟經歷了什麼?下面,我們先來回顧一下這起案件始末。

總檯報道有反饋

當事人賬戶已被解凍

2025年9月14日,河南新鄉的孫先生在抖音平臺結識了一名自稱叫“孫志偉”的網友,向他諮詢糧食收購的問題。孫先生與開糧站的朋友全先生以及“孫志偉”三方溝通價格後,並沒有第一時間達成交易。

10月7日,計劃買糧的人給孫先生再次發來信息,詢問小麥的情況。在隨後的網絡聊天中,對方最終確定以每斤1.22元的價格購買全先生的小麥。

10月15日,“孫志偉”的表弟受託來到糧站,前來查看小麥的質量。

10月17日,對方給孫先生的賬戶上轉賬28萬元,並在“孫志偉”表弟的監督下,裝車拉走了三車小麥,共計114噸。完成交易後,孫先生向全先生支付了全部貨款。

但是,到了10月20日,糧站老闆全先生髮現這28萬被貴州警方凍結了。在向新鄉原陽警方報案後,孫先生和全先生了解到,這筆錢涉及了貴州的一起電信詐騙案件。

10月30日,貴州警方已將28萬元糧款當事人孫先生、全先生等人的銀行卡解凍,隨後,河南新鄉原陽警方立即帶領幾名當事人前往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當事人 孫先生:警方說是一個貴州的受害人在網上被詐騙了,投資股票基金,其中有一筆28萬轉到我的卡上。

記者:發現你的銀行卡被凍結,包括你家裏人的銀行卡也會凍結,到後來解封了,雖然沒有人告訴你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但是從您的判斷,您覺得是什麼原因?

孫先生:我覺得我們是合法的交易,我們沒有參與,也沒有涉嫌違法。警方查實以後將我們的銀行卡解凍。心情特別高興,把我們問題解決,讓我們的生活也恢復了正常。

贓款流向正常經營商戶

是否會被追繳?

目前,警方對這起涉詐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可以看到,本案中孫先生、全先生的銀行卡之所以被凍結,是因爲這28萬元涉及一起電信詐騙案件。

電詐案件中,將涉詐資金洗白的手法層出不窮,有一類就是打着正常商品交易的名義,讓一些商戶成了電詐洗錢中的一環。當詐騙案中的贓款流向正常經營的商戶,是否會被追繳,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來聽聽法學專家的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時方:財產損失者和在財產進行清洗過程中涉及的其他商戶而言,他們本身在事實上沒有接觸,沒有關聯性,只是由於犯罪行爲人實施了上游犯罪以後,又進一步對特定犯罪的所得進行了清洗的手段,將特定商戶牽扯其中。如果是給他一個身份角色定性,他可能還是被他人利用的工具人。

那麼,這些商戶通過正常市場交易取得的貨款是否應被追繳呢?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時方:在民法典中,其中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認定雙方之間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那麼涉案的財物本身就不屬於要被公安機關追繳的對象。

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合法權益應當受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也就是說,當第三人通過合法交易取得財物時,即使該財物來源於犯罪所得,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其合法權益就應當得到保護。

那麼,善意取得需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呢?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彭新林:民法典講得很清楚,三個條件,第一是受讓人在受讓的時候是善意的,也就是說你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這筆錢是犯罪所得。第二是以合理的價格來轉讓的。第三是轉讓的財產,已經完成交付。這個案件中小麥已經交付了,而且它也符合商業慣例,交易價格基本上是公允的,這個小麥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

類似的判例在生活中並不鮮見

這樣的判例在生活中並不少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有這樣一起案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在經手加工黃金時先後四次私自藏匿黃金共計1853.83克,評估時價人民幣744489元。被告人李某得手後將黃金典當或出售,所得款項用於網絡賭博及日常開銷。公安機關從多家典當行查獲了全部黃金。法院審理認爲涉案的多家典當行對黃金支付了合理對價,不能認定有惡意行爲,屬於善意取得。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繼續向被告人李某追繳人民幣705224元,發還給被害公司。

雖然這些款項是被告人李某職務侵佔所得,是涉案贓款,但典當行的行爲構成善意取得,所以,不能向典當行追繳,被害公司的損失還是要向李某追償。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時方:解鈴還須繫鈴人,如何平衡上游犯罪的被害人的利益或者是和下游特定商戶之間的利益平衡,歸根結底還是要追究相關犯罪人的責任。上游被害人的財產損失並不應當由特定下游商戶來承擔責任,因爲他並沒有過錯。真正要責任追究,還是要找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來實現財產損失的追繳或者退賠問題。

專家指出,這反映出,在類案中,既要保護上游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更要嚴厲打擊真正的犯罪行爲。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彭新林:這個案件涉案的人數衆多,這些商戶,拉貨的司機,包括後續他們把小麥買過去,又倒賣給別人。關鍵就是看他主觀上是否知道這個錢來源於詐騙等違法犯罪所得。如果他們不知道,是屬於善意第三人的範疇,不構成共同犯罪。

專家認爲,在這起案件中,“孫志偉”那個前來查看小麥質量的表弟,其目的和動機,仍有待深挖。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彭新林:“孫志偉”派的人幫他來看貨,如果他完全是秉承“孫志偉”的授意,以收購小麥的方式來洗錢,他可能就是和“孫志偉”的共同犯罪。

專家建議

強化公權力機關告知和說明義務

專家認爲,在這一案件中,也反映出善意取得認定程序與涉案財物處置效率方面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帶和改進的空間,程序性的保障和操作細則上的不足有待彌補。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彭新林:我覺得可以強化公權力機關的告知和說明義務,因爲依法採取凍結措施,還是要初步說明涉案的原因和相關的法律依據,來體現程序的公正。對於保護刑事財務處置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還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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