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處罰法,明起實施!法官解讀亮點,與每個人都有關

明天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正式施行。新法廣泛覆蓋了日常行爲規範,不僅對社會關注的遛狗不拴繩、噪音擾民、高空拋物、無人機任性“黑飛”等行爲劃出了法律“紅線”,還首次明確了正當防衛的依據、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疇等,填補了數字時代與社會發展帶來的法治空白,爲精準治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亮點1

告別“被打還手即互毆”

“他打我,我不能還手嗎?”當事人的這個疑問指向的是正當防衛:當我們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我們有沒有權利去制止,以免受侵害?我們應該如何去制止?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第十九條正當防衛條款:爲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爲,造成損害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不受處罰;制止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該條款告別了在此之前的“被打還手即互毆”認定,明確了“法不向不法讓步”,被打可以還手,讓今後的執法和司法適用正當防衛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被打還手”可以認定是正當防衛,並不意味着“被打還手”一律都是正當防衛。適用正當防衛有幾個條件需要注意:第一,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則不能認定正當防衛;第二,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爲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第三,防衛行爲應當具有適度性,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對於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雙方動手打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明確“應當準確區分互毆和正當防衛的界限,避免簡單機械地將任何形式的肢體衝突都認定爲互毆。在區分時,需要全面考量案件的各種客觀情節,包括事情的起因、對沖突的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採取了明顯不相當的暴力等情節。一方當事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面對他人不合理懷疑和過激攻擊,採取的反應手段在適度範圍內,情節和損害後果等方面沒有超過合理限度,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亮點2

高空拋物未傷人也有責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對情節嚴重的高空拋物行爲處以刑罰。但刑罰的入罪標準高,無法規制生活中那些具有危害性但又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爲。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填補了這一“真空”地帶。第四十三條提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險的,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該條款明確將高空拋物納入規制,破除了“未傷人即無責”的難題。一是將追責關口前移,從事後懲處轉向即時追責。二是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爲處罰前提,即便未傷人毀物,只要危及公共安全,仍可能被拘留或罰款。三是與刑法形成梯度治理體系,未達刑事標準但具有危險性的高空拋物行爲,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高空拋物行爲,按高空拋物罪論處;若致人傷亡或危害公共安全,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

新法以零容忍的態勢重塑了公共空間秩序。生活中,每個人都應妥善放置物品、定期檢查陽臺設施,嚴禁向樓下拋擲物品;物業應加裝監控、強化管理。唯有人人守規、執法有度,才能讓高空拋物無處遁形,守護好每個公民的頭頂安全。

亮點3

噪音擾民最高處十日拘留

如何避免、制止噪音擾民是居民日常生活面臨的難題之一。近年來,因噪音擾民而引發大量投訴、訴訟。但由於2005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至高只能處500元罰款,且缺乏噪聲污染治理的專門法律規範,對於噪音擾民規制力度有限。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2022年施行的噪聲污染防治法進行了銜接,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關部門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繼續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該條款從執法主體、處罰力度到認定標準全面升級,力克以往噪音治理“多頭管、管不住”的困境。一是對噪音擾民行爲的規制覆蓋鄰里、商業經營等常見場景。二是設置“先勸後罰”程序,明確公安機關爲生活噪音管轄主體,在物業、業委會等基層組織勸阻調解無效後,可依法介入處罰,避免“一刀切”處罰,既給了當事人自我修正的緩衝空間,也確保了公安機關精準治理和執法公正合理。三是一改小額罰款的侷限,最高可處十日拘留,讓製造噪音的代價從破財升級爲自由受限,威懾力大幅提升。四是噪音認定不唯“分貝論”,長期故意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生活,即便未達分貝限值,仍可能被追責。

新法通過明確權利邊界、加大懲戒力度,以“先調後罰”的執法邏輯共管共治,爲居民日常休息與生活安寧築牢保障。

亮點4

“熊孩子”校園欺凌嚴懲不貸

近年來,見諸報端的校園欺凌案件令人觸目驚心。同學間的辱罵毆打、網絡羞辱等校園欺凌絕非“小打小鬧”,而是校園治理中的“毒瘤”。但一直以來,施暴者因未成年常免於嚴懲,受害者在法律上往往只能提出侵權等民事主張,且面臨取證難、因果關係證明難等維權困境,缺乏及時、有力的維權和懲治手段。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首次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疇,明確欺凌行爲界定、加大懲戒力度、壓實學校責任。其中,第六十條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再結合該法第二十三條有關未成年人執行拘留的規定,可以看出,新法不僅明確校園欺凌行爲人可以依法處治安處罰並落實矯治教育,且符合條件的未成年違法行爲人可以執行拘留,同時還提出了學校不按規定報告、不依法處置將被追責,以此促進形成校園欺凌治理的合力,爲未成年人撐起“安全保護傘”,爲營造文明健康的校園環境提供更爲全面的法律保障。

亮點5

70週歲以上老人嚴重違法不再免拘

2005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時曾考慮,70週歲以上的老人身體機能逐漸衰退,可能無法承受行政拘留帶來的身體和心理壓力,因此規定對70週歲以上的違法行爲人不執行拘留處罰。然而,在老齡化背景下,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的同時,人均預期壽命大幅提高,70歲羣體的身體與認知能力已非20年前可比,“一刀切”免拘已不符合社會現實。在近年來曾發生的一些治安案件中,因違法者年滿70歲免予拘留,引發了公衆對“法不責老”的質疑。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增設除外情形的方式,調整了拘留執行年齡範圍。根據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70週歲以上老人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將依法執行行政拘留。這一新規意味着高齡不再是違法免責的擋箭牌,既遏制了少數人的僥倖心理,又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更傳遞了“年齡不是特權,守法不分長幼”的法治理念,以精準立法促進實現公平正義。

亮點6

不文明養犬或“連罰帶拘”

隨着生活質量的提升和精神陪伴的需要,寵物已經成爲城市生活的一部分,寵物也成爲很多家庭的重要成員之一。與之相應的是,近年來,遛狗不拴繩、犬吠擾民、烈性犬傷人等不文明養犬行爲頻發,不僅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還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在此之前,這類事件往往只能靠民事賠償了結,維權難、威懾弱成爲普遍痛點。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直面這一民生痛點,將違規飼養動物、動物致害行爲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圍。具體來說,一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生活的,先予警告,拒不改正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二是放任動物恐嚇他人,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三是未採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人,如遛狗不拴繩、未戴嘴套等,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最高可處十日拘留;四是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按照故意傷害他人論處;五是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警告不改或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養犬是個人權利,但絕非無邊界自由。新規並非限制養犬權利,而是通過明晰責任底線,爲平衡養犬自由與公共安全築牢法治防線。結合《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對於重點管理區、一般管理區、禁止養犬區域等作出的明確規定,養犬人需主動辦理登記免疫、遵守牽引要求、避讓特殊人羣。唯有依法守規,才能實現人寵和諧,讓公共空間既包容養犬需求,又守護每個人的安全安寧。

亮點7

跟蹤滋擾等“軟暴力”將受懲戒

因經濟、生活等糾紛,遭人持續跟蹤、家門口蹲守、學校門口堵截等,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對於這種“軟暴力”行爲,過去往往因爲沒有法律規範依據而不能實現有效懲戒。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首次將滋擾、糾纏、跟蹤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爲納入處罰範圍,並新增禁止令制度,回應公衆對“軟暴力”治理的迫切需求。第五十條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者採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除此之外,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還可以責令其一定期限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對違反禁止接觸規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該條款通過納入治安處罰的方式,有效解決跟蹤滋擾多因未達刑事立案標準而難以規制的問題,補齊了法律銜接短板。同時,通過設立禁止令制度,以預防性保護構建“防護牆”,從源頭防範人身安全風險,守護公民生活安寧與人格權利,讓公民無需等到侵害發生即可獲得法律保護,填補了過去此類“軟暴力”行爲規制的空白。

亮點8

虐童虐老不再“不告不理”

近年來,保育員虐待幼童、護工傷害老人等事件偶有發生,引發公衆強烈憤慨。對於此類行爲,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規範中,一度缺乏針對性的應對方案。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三條對此作出重大完善: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這一規定擴大了保護範圍,將非家庭成員的監護人、看護人納入規制。同時該條款無需“被虐待人要求處理”,更是賦予了公安機關主動介入權。這一修訂既填補了非家庭成員虐待的法律空白,構建起從治安處罰到刑事處罰的完整責任鏈條,又彰顯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特殊保護,爲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羣體築牢法治屏障,全方位守護弱勢羣體的人身安全與尊嚴。

亮點9

無人機“黑飛”有明確處罰

隨着無人機技術的普及,其帶來的公共安全風險也隨之而來。比如,無人機任性“黑飛”闖入機場,導致百餘個航班延誤、上萬名旅客行程受阻。不僅如此,“黑飛”的危害遠超想象,不僅可能撞擊建築、傷及行人,還會干擾民航運行、威脅國家安全。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首次將無人機“黑飛”明確納入妨害公共安全行爲。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於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繫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飛行、升放前款規定的物體非法穿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這一規定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形成監管合力,既規範航拍等飛行活動,又兼顧了科技應用便利,爲低空經濟發展劃定法治邊界。通過分級處罰、明確空域規則,爲無人機在物流、測繪等領域的合法應用留足空間,以法律剛性遏制“黑飛”亂象。

亮點10

五種情形警察執法需亮證

規範的執法程序不僅是爲公安機關執法設定剛性邊界,確保執法結果正確的有效工具,也是公安機關執法的公信力背書。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不僅關注實體權利的擴展,亦着眼於執法程序本身的嚴密與規範。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規範、強化四項執法制度,以制度剛性促執法透明公正,保障執法效率與當事人合法權益。具體來說,一是規定了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6種情形,包括在執法辦案場所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通過遠程視頻方式詢問和宣讀過程;當場檢查;當場實施扣押;在規範設置、嚴格管理的執法辦案場所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詢問、扣押、辨認、調解的;由一名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二是明確了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的5種情形,包括口頭傳喚;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對人身、物品進行檢查;對場所立即進行檢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三是明確了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執法的範圍:在規範設置、嚴格管理的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扣押、辨認的,或者進行調解的;適用當場處罰,被處罰人對擬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沒有異議的。四是明確治安調解的原則,即“應當查明事實,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

來源:北京日報新知週刊(作者 張婷婷 洪壯狀,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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