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與藍天合夥企業、科技公司簽訂《骨幹員工入夥協議》,出資金額10萬元,成爲藍天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2019年8月,藍天合夥企業向王女士轉賬兩筆共計10萬元,備註“員工借款”。2020年3月,王女士從科技公司離職。藍天合夥企業將王女士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王女士償還借款10萬元及未及時返還的利息損失。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藍天合夥企業的全部訴訟請求。
藍天合夥企業訴稱,2018年2月,王女士與藍天合夥企業、科技公司簽訂《骨幹員工入夥協議》,出資金額10萬元,成爲藍天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2019年8月,王女士以個人資金週轉爲由,向藍天合夥企業借款10萬元,但至今未還款。故藍天合夥企業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償還借款10萬元及未及時返還的利息損失。
王女士辯稱,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藍天合夥企業無權請求返還10萬元。王女士確實收到案涉10萬元,但並非借款。案涉10萬元的銀行轉賬中的備註系藍天合夥企業單方所爲,王女士對此不知情。案涉10萬元系藍天合夥企業返還王女士的退股款,雙方已簽訂了退股協議,股權已經轉給了藍天合夥企業。王女士從藍天合夥企業退股的事實,全體合夥人都知情,且執行事務合夥人林先生與王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當中已經明確案涉10萬元系退股款,而非借款。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藍天合夥企業依據向王女士轉賬10萬元的事實提起民間借貸訴訟。雖然藍天合夥企業將轉賬用途標註爲“員工借款”,但轉賬用途系由藍天合夥企業單方標註,未經王女士認可,故僅憑此不能作爲認定款項性質的依據。王女士否認案涉10萬元系借款,並提交其與藍天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林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予以佐證,其中2019年8月的聊天記錄載明“我想把我那10萬取出來給他用一下”,2022年1月的聊天記錄載明“某甲的退股款已經給你了對吧”,以上聊天記錄可以證明案涉10萬元並非借款性質。至此,王女士已對其主張提供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足以推翻藍天合夥企業主張的借款關係,在此情況下,藍天合夥企業應當就其與王女士之間成立借貸關係承擔進一步舉證責任。現藍天合夥企業未就借貸關係的成立進一步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據此對藍天合夥企業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藍天合夥企業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成立需要兩個要件,一是雙方之間需要有借貸合意;二是款項已實際交付。實踐中轉賬行爲的發生較爲常見,但是僅有轉賬憑證無法認定轉款方與收款方存在借貸合意,如果雙方還有其他交易的話,那麼確實可能存在藍天合夥企業以其他交易中的轉賬記錄,要求王女士承擔並非真實存在的借款關係的還款義務的可能,因此在原王女士有其他交易關係時,不應僅以款項支付憑證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藍天合夥企業憑藉向王女士的轉賬記錄,要求王女士承擔還款義務,且自行在轉賬時標註爲“員工借款”,這一標註並未經王女士認可,並不能據此認定藍天合夥企業與王女士之間具有借貸合意。王女士已經就案涉款項的性質提交藍天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其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據此可以證明案涉款項並非借款性質。至此,王女士已對其主張提供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足以推翻藍天合夥企業主張的借款關係,在此情況下,藍天合夥企業應當就其與王女士之間成立借貸關係承擔進一步舉證責任。但藍天合夥企業未就借貸關係的成立進一步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