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年輕人結伴野外探險,當地村民自告奮勇爲其帶路,不料途中意外身亡,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桑植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9日,七名戶外活動愛好者相約前往當地一天然溶洞探險,經聯繫由村書記及村民黃某帶路,陳某自發跟隨參與帶路。
12時許,穿戴安全裝備的探險隊員隨三名帶路村民從洞口行至一寬敞的洞廳後,村書記、黃某結束帶路返回洞口,探險隊繼續開展探險,陳某則自行深入洞穴。
13時許,探險隊員意外發現從洞穴高處跌落的陳某,經查看確定其已無生命體徵,後經救援將陳某屍體運出。
陳某親屬認爲七名探險隊員作爲探險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對陳某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身亡,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訴至法院,要求七名探險隊員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0餘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時,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羣衆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衆舉辦的參加人數較多的活動。案涉活動僅系一羣戶外運動愛好者自發相約結伴進行的野外探險,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羣衆性活動。陳某自發跟隨探險隊參與帶路,探險隊員未明確拒絕,應視爲對陳某提供帶路幫工行爲的默認,案由應爲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陳某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應當充分預見進入天然溶洞具有極高的危險性,明知自己沒有探險技能,以其系當地村民熟悉情況主動帶路並一起進洞。在村書記、黃某結束帶路返回洞口時輕信不會發生危險獨自從洞廳繼續深入洞內,對自身安全未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從而意外死亡,具有重大過失,確定其自行承擔70%的責任。
探險隊員具備較豐富的野外活動經驗,卻在知曉陳某無探險技能、未穿戴安全裝備情況下,仍默認其帶路進洞。並在洞廳結束帶路後未及時勸阻陳某,放任其繼續深入洞內,酌定探險隊員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30%賠償責任即52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發生侵權以及幫工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均有明確規定。作爲幫工人須量力而行,充分評估自身能力和周圍環境風險,在幫工行爲結束後及時退出危險區域,勿因獵奇心理而忽視安全問題。作爲被幫工人未明確拒絕幫工,須對幫工人傷亡擔責。因幫工人蔘加幫工活動使被幫工人受益,在高風險幫工活動中,被幫工人應及時、明確地拒絕幫工。若接受幫工,需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充滿危險性的幫工環境中,即使幫工行爲結束,被幫工人亦有責任和義務確保幫工人安全退出。
此外,若探險隊員在自發相約的探險活動中發生意外,則可能適用自甘風險原則進行處理。
戶外探險新鮮刺激,受到廣大年輕羣體的青睞,探險者通過追求挑戰和自然的“詩與遠方”,釋放生活壓力。無論是探險活動的參與者還是幫工人,均有必要進行事前風險評估,做好事中安全保障。只有將風險意識內化爲戶外文化的一部分,才能真正安全抵達心中的“遠方”,讓探險成爲可持續的美好體驗,而非悲劇的源頭。
來源:桑植縣人民法院
作者: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