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牀數據造假 安旭生物IPO要泡湯?疑將造假從國內延伸至海外

原標題:安旭生物涉嫌海外造假 IPO註冊仍無結果

證券時報記者 敦復 呈飛

時隔4個月了,杭州醫學檢測試劑公司——安旭生物向證監會提交的上市註冊仍未有結果。從公開信息看,影響其IPO進程的是,1月15日國家藥監局的一則醫療器械臨牀試驗真實性問題的公告。

在這則公告中,安旭生物被認定爲臨牀數據造假。而證券時報記者調查後發現,不僅僅在國內臨牀試驗中造假,安旭生物還在海外註冊新冠試劑CE認證中涉嫌編造臨牀數據。

國內沒有病例背景下 安旭如何做臨牀試驗?

歐盟公開資料顯示,2020年7月,安旭生物提交新冠抗原試劑CE認證申請,2020年8月3日獲得CE認證。新冠抗原試劑屬於體外診斷試劑。歐洲委員會於1998年10月5日正式通過98/79/EC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指令,所有進入歐盟市場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都必須符合指令的要求並貼有CE標記,企業申請CE認證時要提交13項技術文件。其中,臨牀試驗報告是能否獲得CE認證的關鍵。

2020年4月後的數月內國內幾無新發病例,而境外輸入的新冠病例,若非中國籍的感染者不能參與臨牀試驗,因此,新冠試劑及疫苗在國內開展臨牀試驗相當困難,很難收集到滿足產品上市要求的病例。那麼,安旭生物新冠抗原試劑的臨牀試驗是在哪裏進行的呢?

疑將實驗室數據 編造爲臨牀試驗病例

安旭生物向證券時報記者展示了新冠抗原試劑CE申請材料,主要爲三類:一是新冠抗原試劑檢驗報告,二是新冠抗原試劑臨牀總結報告,三是與浙江省疾控中心合作開發抗原試劑協議。其中,新冠抗原試劑檢驗報告爲兩份,一份來自浙江省藥監局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報告日期是2020年4月15日,結論是新冠抗原產品符合技術要求中性能要求的規定;一份由國家藥監局中檢院出具,報告日期是2020年9月2日。

按照規定,醫療器械臨牀試驗需在產品檢驗合格後展開,從檢驗報告的時間上判斷,安旭生物新冠抗原試劑應該在2020年4月15日後進行臨牀試驗。

新冠抗原試劑臨牀總結報告的報告人爲安旭生物。該報告顯示,新冠抗原試劑在浙江省疾控中心、美國和西班牙共做了348例臨牀試驗,其中,在浙江省疾控中心做了25例陽性病例試驗。

安旭生物研發負責人稱,浙江省疾控中心的25例陽性病例是在2020年2月至7月之間做的,“浙江省疾控中心沒有新鮮標本,只有留存標本,跟國外做了對比分析,留存的標本在預製培養基裏。”

如果此負責人所言屬實,這25個“病例”來自於實驗室標本,並非來自於臨牀試驗所指的受試者。根據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發佈的《2019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抗體檢測試劑註冊技術審評要點(試行)》,臨牀試驗的入組人羣應爲產品的預期適用人羣,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例。顯然,安旭生物以實驗室標本試驗替代臨牀人體試驗不符合醫療器械臨牀試驗規定。

證券時報記者電話採訪了浙江省疾控中心相關部門負責人,其稱沒有爲安旭生物做過新冠抗原試劑臨牀試驗,也沒出過臨牀報告。(證券時報記者未能對安旭生物新冠試劑在美國和西班牙的臨牀試驗進行求證。)

同時,部分病例是在取得產品檢驗報告之前進行的,也不符合《醫療器械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因此,安旭生物將不符合規定的25個“病例”列入臨牀總結報告中,有編造臨牀數據之嫌。

標本實驗可以做到百分之百的陽性檢出率,但正常的臨牀試驗中,任何一個試劑都做不到百分之百的陽性檢出率,安旭生物以標本實驗數據替代臨牀試驗數據,實現了提高整體臨牀試驗陽性檢出率、準確率的目的。即使如此,安旭生物新冠抗原試劑準確率也不高,離目前歐盟最低要求仍有差距。據其臨牀總結報告,敏感性80.2%,特異性100%,準確率89.4%。敏感性代表的是陽性檢出率,使用這個試劑能檢出80.2%的新冠感染者,漏檢率接近20%;特異性代表的是陰性檢出率,使用這個試劑接近百分之百不會將陰性者檢測成陽性感染者。

顯然,如果沒有編造的浙江省疾控中心25例臨牀試驗陽性數據,安旭生物新冠抗原試劑陽性檢出率、準確率或更低。即使獲得認證,超過20%的漏檢率,也沒有人敢使用,畢竟新冠病毒傳染性太強了,漏檢一個人意味着放出一個傳染源。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佈的《2019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抗體檢測試劑註冊技術審評要點(試行)》規定,抗原試劑將具有90%-95%陽性檢出率的病毒水平作爲最低檢測限。

使用虛假臨牀試驗報告 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藥監局公告稱,安旭生物一個四聯檢試劑存在真實性問題(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丙型肝炎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梅毒螺旋體抗體聯合檢測試劑盒),主要是在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開展臨牀試驗中,醫療機構留檔的電子照片拍攝時間、地點與臨牀試驗實際時間、地點不一致,臨牀試驗數據無法溯源。如果說,安旭生物還可推脫這項國內臨牀數據造假責任,新冠抗原試劑申請CE時的臨牀資料問題或難辭其咎。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於藥物臨牀試驗數據覈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公告》,編造或者無合理解釋地修改受試者信息以及試驗數據、試驗記錄、試驗藥物信息屬於數據造假。

藥品和醫學檢測試劑涉及人的生命安全,數據造假是國家嚴厲打擊的行爲,臨牀試驗一旦確認編造數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器械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醫療器械臨牀試驗,應當遵循本規範。也即不管是在中國境內申請醫療器械註冊,還是申請CE認證都須按照這個規範進行臨牀試驗,安旭生物爲申請CE認證在國內所做的臨牀試驗也須遵循這個規範。

2017年8月14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藥物非臨牀研究機構、藥物臨牀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牀研究報告、藥物臨牀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金。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中,故意提供、使用虛假的醫療器械臨牀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參照適用。

目前,歐盟對新冠試劑的最低要求是,靈敏度≥90%,特異性≥97%,安旭生物編造臨牀數據後的新冠抗原試劑準確率不過89.4%,難有市場。而按照國家打擊臨牀數據造假的措施,安旭生物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若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上市之途將面臨重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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