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5月30日消息(記者門庭婷)5月2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司法局發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辦法》共八章四十六條,包括總則、規劃計劃、建設籌集、建設項目管理、質量管理、資金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
在規劃與用地方面,《辦法》明確市主管部門每五年編制全市住房發展規劃,每年編制年度計劃,且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保障居住用地供應,將保障性住房儘量規劃佈局在城市建設重點片區和產業園區及周邊等區域。同時,詳細列舉了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六大來源,包括新供應居住和非居住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用地等,並對不同類型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應方式作出規定。
同時,建設籌集方式更加多元。《辦法》提出公共租賃住房可通過購買、租賃等方式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改建既有非居住房屋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收購新建商品住房。此外,還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主體和退出機制。
在建設管理與資金保障上,《辦法》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備案、監管協議書制度,明確戶型設計以小戶型爲主,建立工程質量全流程監督管理等制度。資金方面,通過財政資金、專項債券等多渠道保障,還支持政策性銀行提供優惠貸款。
《辦法》還明確了建設單位違規行爲的處罰措施以及相關部門和人員的法律責任。此次修訂進一步規範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有助於推動住房保障工作更加科學、有序開展,切實解決居民住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