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未完成規劃審批的城市更新項目,原則上可不配建保障性住房

央廣網北京3月4日消息(記者門庭婷)3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城市更新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是合理覈定土地移交率。未完成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審批,或適用《關於進一步規範城市更新規劃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試行)》(深規劃資源規〔2025〕5號)第(九)項,運用“清調供”手段盤活並重新編制規劃的城市更新項目(以下統稱未完成規劃審批的城市更新項目),應符合《住宅項目規範》(GB55038-2025)相關要求,在滿足交通、教育等配套設施服務能力的前提下,徵求轄區政府(含大鵬管委會,下同)、前海管理局和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可調整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和法定圖則要求,合理覈定土地移交率,具體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研究確定,不再履行計劃調整程序。城市更新單元實際土地移交用地面積應不小於基準土地移交用地面積。

二是優化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已完成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審批的城市更新項目按原規定執行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未完成規劃審批的城市更新項目,取消保障性住房獎勵容積,原則上可不配建保障性住房。市相關主管部門、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應通過新增建設、存量房屋盤活、多元收購等各種渠道統籌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要求。《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規定》(深建規〔2025〕11號)中舊工業區改保障性住房項目不適用此條款。

三是允許“清調供”項目局部調整規劃。運用“清調供”手段盤活的城市更新項目局部調整規劃部分按照本通知執行,並應符合《住宅項目規範》(GB55038-2025)相關要求,其中土地移交率按照城市更新單元整體予以覈算;未調整部分按已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執行。

四是統籌各方力量推動項目實施。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應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債權人、物業權利人合理調整預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提供信貸服務、併購貸款等途徑,緩解市場主體資金壓力;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資產重組、破產重整等方式盤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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