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福州一女主播,返還43000多元!

隨着短視頻平臺的興起

直播打賞成爲一種普遍現象

打賞出去的錢

能要回來嗎?

近日,馬尾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就與直播打賞有關,一起來關注。

事件回顧

林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2024年4月,林某通過某直播平臺結識舞蹈主播劉某,隨後雙方互加微信,頻繁聯繫,聊天內容曖昧。在此期間,林某通過直播平臺向劉某打賞共計87萬餘顆“鑽石”(平臺兌換比例爲1元人民幣兌換10顆鑽石),總價值8.7萬餘元。根據平臺與主播的分成協議,劉某實際獲得4.3萬餘元

妻子李某發現後,認爲林某的行爲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且違背公序良俗,遂將劉某及直播平臺訴至馬尾區法院,要求返還全部打賞款項。

馬尾區法院經審理認爲

林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直播平臺進行充值及打賞是基於其自身意思表示的一種消費行爲,因此,林某與直播平臺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合法有效

同時,劉某與林某之間形成了贈與合同關係。然而,林某和劉某互加微信後長期親密互動,劉某帶有不當圖利目的,林某也因想與劉某發展進一步關係而進行打賞,這種互動和打賞行爲超出了主播與用戶正常交流範疇,打賞數額遠超家庭日常娛樂消費所需,損害了李某的權益,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因此該贈與合同無效

最終

馬尾區法院判決

劉某返還添加微信期間林某打賞的4.3萬餘元

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經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維持原判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任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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