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舉行婚禮但未進行結婚登記,共同生活1個月後,女方發現男方婚前隱瞞了病史,雙方分居。彩禮等賬單怎麼算?近日,記者從湖北省恩施州來鳳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這樣一起涉彩禮的糾紛案件。
原告王某(男方)與被告花某(女方)經婚介機構介紹後,相識相戀,並於2024年11月舉行婚禮儀式,但未進行結婚登記。婚後1個月,花某發現王某患有癲癇病,雙方產生矛盾,並自2025年1月起分居。
王某以婚約目的未達成爲由,訴至來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及相關財物。
原告王某提出,戀愛及準備結婚期間,其給花某購買了價格爲3404元求婚戒指一枚,支付禮金20000元,支付彩禮108000元,另外花33099元購買“三金”(手鐲、戒指、項鍊)。
另外,爲表達和增進與花某的感情,王某多次小金額微信轉賬、共同開支等共計花銷費用30993.95元;王某爲花某父母家購買了煙、酒、飲料、肉食品等習俗性禮贈共計花銷17117元;王某父母給花某支付“改口費”5600元。
花某帶去的陪嫁有牀上用品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價值約20000元,現在王某家中,雙方在同居期間已經部分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王某爲締結婚約支付的禮金20000元、彩禮錢108000元,求婚戒指及婚禮“三金”花銷,屬於彩禮範疇。而戀愛期間微信轉賬、共同生活開支、婚禮“改口費”及習俗性贈禮等共計5萬餘元,被認定爲消費性支出或一般贈與,不屬於彩禮。
法院認爲,因雙方最終未達到結婚目的,花某收受王某的彩禮,應予返還。但是,王某在戀愛過程中隱瞞其病情,是導致結婚目的未成的主要原因。
考慮雙方同居時間不長,未孕育,且花某所收彩禮也存在一定消耗,其嫁妝已經被部分使用,同時結合當地習俗,酌定花某返還彩禮75%,即花某給王某返還價值36503元的求婚戒指及“三金”等物品,另返還彩禮錢86874元,同時,判令王某返還花某陪嫁物品。
案件承辦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消耗情況,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