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眼裏的光又回來了。”不久前,陝西省漢陰縣檢察院檢察官來到13歲女孩小夏(化名)家回訪時,她正在院子裏給新種的向日葵澆水。3個月前還蜷縮在牆角瑟瑟發抖的小姑娘,此刻蹦跳着展示爺爺新買的畫具。此前,該院通過啓動民事支持起訴程序,推動法院制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撤銷了家暴父親的監護權,聯動多部門共築未成年人成長安全防線。
“檢察官阿姨,我的媽媽去世了,爸爸太可怕,我能換個爸爸嗎?”今年2月一個飄雪的清晨,小夏顫抖的聲音從12309熱線傳來。漢陰縣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辦公室立即啓動應急響應機制。檢察官現場勘查發現,女孩面部的淤青與手臂的抓痕與民警調取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一年內3次家暴警情,最嚴重時父親竟持菜刀追砍家人。
“每次都是醉酒的父親砸東西,滿嘴污言穢語,老人小孩一起打,一次甚至動了刀子。”民警提供的出警記錄令人觸目驚心。
這正是民法典第1042條明令禁止的家庭暴力行爲。隨着《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出臺,檢察機關如何將法律條文轉化爲現實保護措施,成爲擺在檢察官面前的難題。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需多維度突破取證困境。”檢察官介紹,漢陰縣檢察院迅速啓動民事支持起訴程序,協調公安機關調取報警記錄,前往學校瞭解未成年人受傷狀況並固定證據,聯繫縣婦聯代爲申請提起民事訴訟,漢陰縣檢察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支持起訴意見書。2月26日,法院及時制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父親對小夏實施家庭暴力。檢察官會同民警對父親進行訓誡教育。
家庭暴力被制止後,更要重建孩子的成長環境。鑑於小夏的父親怠於履行監護職責,並對小夏實施暴力侵害,已無法勝任監護人職責,依據民法典第36條監護權撤銷制度,漢陰縣檢察院同步向法院提起撤銷監護權特別程序。4月17日,法院判決撤銷父親的監護人資格,因小夏母親早逝,指定小夏爺爺作爲其監護人。
與此同時,漢陰縣檢察院聯動縣婦聯開展預防保護,委託心理諮詢師開展心理輔導並在學校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該院以個案辦理推動機制創新,構建了“司法保護+社會支持”的未成年人權益保障體系,聯合婦聯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團隊,對11個問題家庭開展矯治;在學校設置“檢察官媽媽信箱”,收集涉未成年人線索7條;協同民政部門搭建“司法救助+社會幫扶”通道,爲多名未成年人發放司法救助金。
“阿姨,我現在是班級法治課代表啦!”最近一次回訪時,小夏驕傲地向檢察官展示自制的民法典手抄報。窗臺上,她種的火紅的山茶花開得正豔,恰似民法典在現實中綻放的守護之花。
編後
民法典爲撤銷失職監護人資格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是民法典重點保護的羣體之一。民法典第36條明確賦予法院撤銷失職監護人資格的權利,第1003條、1004條以剛性條款捍衛自然人的身體權與健康權,第1042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支持起訴撤銷暴力父親的監護權、聯動多部門構建保護網絡,正是民法典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的生動詮釋。面對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和取證難題,檢察機關協調公安調取報警記錄、走訪學校固定傷情證據、聯繫婦聯代爲申請訴訟,多維度突破障礙,使法律保護落到實處。
民法典不僅是權利宣言,更是行動指南。法治社會下,每位公民都應成爲未成年人的守護者。遵循民法典規定,以合法途徑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築牢家庭、司法、社會協同保護防線,方能令民法典真正綻放守護之光。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郝雪 秦晉 王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