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家長會給孩子報一些文體類的培訓班,如果孩子上課時受了傷,他所在的培訓機構要擔責嗎?我們來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
11歲的花樣滑冰學員,在冰場訓練時摔倒受傷。培訓機構認爲孩子是自願參加培訓,適用“自甘風險”原則,他們不應該承擔責任。那麼,什麼是“自甘風險”原則呢?哪一類情形適應於這項原則呢?法院會如何判定呢?
11歲女童學花滑骨折
培訓機構拒絕擔責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馬銘:本案原告是學習花樣滑冰的未成年人,摔傷時雖然只有11歲,但已經學習花滑7年多了。
公共場所視頻可以看到,事發時,多名學員都在冰場上進行訓練,樂樂就是其中的一員。她滑行了一段,然後做出了跳躍動作,但落冰時她沒有站穩,整個人摔倒在冰面上。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馬銘:在熱身過程中,練習一個考級動作時摔倒受傷,造成右股骨幹骨折。
根據醫院出具的傷情診斷,樂樂的右側大腿部位發生骨折。樂樂及其家長認爲,學員在上課期間發生這樣的事故,教練和培訓機構難逃其責,於是將這家體育公司、公司股東以及教練員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原告和另外三位同學進行花樣滑冰訓練,訓練教師爲被告三,由於被告三的錯誤指導,導致原告在訓練過程中摔倒並遭受嚴重損傷,右股骨幹骨折,因骨折移位明顯進行了右股骨骨折復位內固定術。
樂樂的家長認爲,她在事發的前一天曾聯繫教練,告知教練孩子腿部嚴重疼痛。但是教練不僅沒有調整訓練計劃,並且訓練安排也存在技術性錯誤:孩子在熱身不足的情況下,就被要求做難度較大的跳躍動作,以至事故發生。
此外,公共場所視頻可以看到,樂樂摔倒之後,教練先是滑到了她的身邊,似乎詢問了幾句,然後就離開了。樂樂因爲疼痛無法站起來,教練又再次返回孩子的身邊,然後扶起她離開冰場。
原告方認爲,教練沒有第一時間對其採取科學的醫療措施,沒有盡到妥善的積極救助義務,理應爲此承擔責任。不過,被告方並不這麼認爲。
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我們認爲她學習滑冰這項運動,它應當歸類於自甘風險的體育活動,那麼被告對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爲,在事發的當時原告是在沒有任何干擾的情況下,自己摔倒所受傷發生了損害事故,所以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責任。
被告方以“自甘風險”爲由主張免責
三被告辯稱,樂樂所做的跳躍動作是她已經熟練掌握的動作,教練的安排並無不妥。事發後,教練主動上前詢問,孩子當時沒有給出明確回答,於是教練離開,之後教練發現孩子仍未起身便第二次上前瞭解情況,發現異常後立即聯繫孩子家長並撥打了急救電話將其送至醫院。
被告認爲,滑冰運動屬於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自身具有高風險的屬性,樂樂自願參加“自甘風險”的體育活動,發生意外應由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那麼,被告方的說法是否在理?案件是否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青:根據民法典的前述規定,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要具備以下4項條件,
第一,受害人是自願參加的相關活動
第二,在適用範圍上僅限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第三,造成損害的原因僅限於其他參加者導致
第四,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並不存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是重大過失
法官解釋,從表面看,樂樂在花滑訓練期間受傷,與適用自甘風險原則的情形存在相似點,但法官梳理案件事實後認爲,本案並不符合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條件。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青:本案中原告的受傷並不是因爲其他參加者導致,是其自身在練習一個具有一定難度的考級動作時,因爲自身原因,落地的時候沒有站穩,導致了摔倒受傷,並沒有其他參加者的因素介入,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本案並不能適用自甘風險的原則,來免除教育培訓機構的責任。
法官釋法 “自甘風險”不適用培訓機構
法官解釋,“自甘風險”原則適用於自然人自願參加文體活動,且在活動期間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情形。
而本案的法律適用,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作爲提供培訓服務的教育機構,在保障學員人身安全的管理工作方面是存在疏漏的。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青:原告已經通過家人告知了被告教練,她身體不適,尤其是腿部不舒服,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教練人員對於學員身體的狀態沒有充分重視,依然要求原告正常訓練。在訓練期間,我們注意到,場上只有一名教練人員在進行巡視,這種教練員和學員的配置比例對於花滑這種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項目來說,顯然是並不充足的。在事發之後,培訓機構的教練人員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對原告的傷情進行查看和及時妥當處理。
如何劃分責任比例
這是否意味着被告方要承擔全部責任呢?法院審理認爲,花樣滑冰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運動,未成年人學員在學習、訓練過程中摔傷較爲普遍,學員及其監護人對訓練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受傷情況應有一定的預期。也就是說,原告也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青:學員在參加這項活動之前,包括監護人和學員自身,實際上對於訓練期間或者未來參加比賽的過程中有可能受傷的情況有一定心理預期。所以我們並不能因爲在訓練期間學員受到了傷害,都苛以培訓機構或者教練人員來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判賠!體育公司承擔八成侵權責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對案件作出判決,被告體育公司承擔80%侵權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八萬多元。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小學員在培訓過程中意外受傷,教育培訓機構不能將自甘風險原則當作“擋箭牌”來免責。尤其對於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培訓,機構更應該注意確保學員的人身安全。
同時,家長在爲孩子安排訓練日程時,發現孩子身體不適,應與機構溝通,暫緩訓練並送醫檢查,確保孩子的健康安全。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青:首先一定要重視學員的人身安全,不要一味追求訓練效果而減少甚至取消必要的防護措施,對教練人員應該進行定期的、必要的突發情況的處置培訓。對於家長來說,在給孩子安排課外培訓,一定要結合孩子的承受能力和身體情況,合理制訂訓練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