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不少商家會推出辦卡充值給優惠的活動,消費者也看中辦卡後的實惠,會選擇在健身房、教育培訓機構等店鋪充值辦卡。不過,你是否遇到過退卡退費難、霸王條款暗藏陷阱等情況呢?今年5月1日,最高法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的司法解釋開始實施,爲維權提供了更強力的法律支撐。5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適用新施行的司法解釋,支持了消費者退還剩餘預付款的請求,一起來看這起案件。
私教離職 體育公司註銷 消費者退費遭拒
畫面中的是本案的原告滕女士,她說,她和一家健身房因爲剩餘課程的退費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在社交平臺上搜索“維權攻略”時,她發現還有很多消費者都遭遇了和她相似的經歷。私教離職,體育公司註銷,剩下的課時費真就拿不回來嗎?滕女士決定討個說法,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在今年3月,滕女士瞭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了,並於5月1日起實施。這讓她感覺維權更有底氣了。
滕女士說,她自2021年起就開始在這家健身房上私教課,第一次購買的30節課用完後,2022年3月,她又和健身房簽訂了一份新的健身計劃服務協議,花費兩萬多元錢購買了61節課。
不過,滕女士上了25節課後,不小心扭傷了腳而不得不休養一段時間,等到2022年底她想繼續約私教課時,卻收到了一個意外的消息:一位王教練添加了滕女士的微信,說今後的課程都改由他來負責了。
王教練在這家健身房執教多年,和滕女士也相互認識,不過滕女士之前上過這位教練的課,但她很難適應。
當時,教練說可以幫她把卡轉讓出去,滕女士還抱有一絲期待。
轉卡無望退費遭拒 消費者起訴體育公司
然而等了好久,直到今年初,轉卡的事始終沒有着落,滕女士要求健身房退回剩餘的課時費,卻遭到了拒絕。於是她就想通過訴訟來維權。
記者:到法院來維權的時候,你當時知道我該起訴誰嗎?
原告 滕女士:不知道,我當時是覺得我應該起訴健身房,結果發現這家公司在去年8月份的時候已經註銷了。咱們有一個法律援助熱線,就是12368,他們就告訴我說你這個是可以起訴的,起訴股東和起訴法人,剛好我這個案子就是隻有他是一人(股東)公司。
消費者一紙訴狀,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那麼,案涉合同能不能解除,剩餘預付款能不能退,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針鋒相對,展開激辯。
剩餘課時費能不能退 庭審中雙方展開激辯
原告 滕女士:其實就是在我訴訟的過程中,發現被告當時跟我簽訂的條款裏面有非常多不合理屬於格式條款的類型,被告說不能解除,也不能退款,這其實是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然後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 周劍彬:(原告)第一個的話是確認合同當中有兩項格式條款無效。第二個是主張解除案涉的合同。第三個是主張退還剩餘的預付款的相應的款項及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最後是請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原告主張兩項條款系“霸王條款”應屬無效
滕女士說,雙方健身服務協議中關於“私人教練服務需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使用不完過期作廢”以及“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爲抵銷任何其他消費,計劃不可轉讓”的約定,屬於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霸王條款”,應屬無效。此外,經營健身房的體育公司已經由被告王先生申請註銷,對於公司應退還剩餘課程費的債務及利息,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認爲合同已經到期 未使用課時作廢
對於滕女士的說法,被告王先生並不認同。在他看來,健身服務協議約定了有限期1年,即使公司爲其延期了6個月,滕女士的這份合同也早就到期了,無法退費。原告滕女士作爲老會員,多次與健身房簽訂健身服務合同,應當瞭解合同存在有效期,且應當在期限內使用完畢。原告因爲自身原因沒有在期限內用完課時,這種情況下要求返還預付款是沒道理的。
庭審中,被告以合同到期爲由,拒絕退還剩餘課時費用。那麼,“使用不完過期作廢”這條規定,會被法院認定嗎?新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讓消費者掌握“退費主動權”的呢?
針對退費爭議 司法解釋如何明晰紛爭
庭審焦點一:案涉合同中存在“霸王條款” 嗎?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 周劍彬:“商家不予退還預付款,不得將款項另作他用以及不得轉讓”,上述的格式條款也是商家預先擬製的,這是屬於咱們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付糾紛的司法解釋當中,明確規制的典型的經營者設定的這種霸王條款,一種預付款不予退,第二個限制了消費者轉讓其預付款項這種債權轉讓的權利。
私教費不退還?“霸王條款”無效!
法官說,案涉合同裏雖然寫着“私人教練計劃費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爲抵銷任何其他消費,計劃不可轉讓”,乍一看好像是商家的“規矩”,但這實際上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費者的合同解除權、自主選擇權及債權處置權。根據新的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這種格式條款屬於無效條款。此外,合同中還有“私人教練服務需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使用不完過期作廢”這條規定,法院也認定無效,這是爲什麼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 周劍彬:這裏要特別強調在本案當中是一個私教服務協議,其實是典型的咱們的一種計次型的預付式消費模式,它跟咱們理解的這種健身房,年卡、月卡這種即時型的消費模式其實是有明顯不同的。
計次型消費不適用“過期作廢” 規則
原來,當前健身房的預付式消費模式主要有計時型和計次型。法官解釋,所謂計時型,就是指“年卡”“月卡”等,消費者可以在期限內不限次地使用。這種情況下,如果消費者因自身原因沒能在期限內前往消費,是無權要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而計次型的消費模式則與之不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 周劍彬:在計次型的預付式消費模式當中又約定了履行期限,從咱們司法實踐當中的角度來看,約定履行期限有助於促進雙方推進合同的履行,但是上述的這種條款不能約束就合同在到期之後的一個清算。
也就是說,本案中,原告購買私教課程屬於計次型消費模式,經營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適當的期限。但要注意的是,在計次型消費中,即使超過了約定的使用期限,經營者也不能簡單挪用月卡年卡的那套“過期作廢” 規則,單方面拒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款。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 周劍彬:也就是說即使在這種計次型的預付式消費模式超出了履行期限,其實也是有權繼續向商家主張退還剩餘的預付款。要看雙方在合同履行當中的違約的情況,由法庭來酌定判定雙方承擔責任的情況。
爭議焦點二:案涉合同是否能解除?沒上的課時費能退嗎?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 周劍彬: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案涉雙方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後,被告王先生其實是明確向滕女士表達過由其繼續代課。我們認爲通過這樣的一個行爲履行的表示,就可以看出雙方其實是有意願將案涉的合同繼續履行下去。案涉的合同仍在持續履行當中,此後公司在履行過程中直接選擇了註銷,其實是導致了這個合同目的最終無法實現的根本原因。
體育公司註銷 原告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法官說,雖然案涉合同約定的期限已過,但王先生之後依然向滕女士提出繼續代課,還商量轉卡事宜,這相當於雙方默認繼續履行合同。然而,體育公司突然註銷,導致案涉健身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這種情況下,原告滕女士是有權主張解除合同,拿回剩餘課時費的。法院認爲,本案中,原告剩餘的36節課對應課時費爲12240元。王先生作爲體育公司的一人股東,應對公司清算後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審判令 賠償原告剩餘課時費及利息
2025年5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被告王先生賠償原告滕女士剩餘課時費12240元及利息。
針對預付式消費糾紛 消費者如何收集證據
法官提醒,商家不應利用 “霸王條款” 鑽空子,合同條款得合法合理。面對預付式消費糾紛,消費者又該注意收集哪些證據呢?合同原件、與商家的溝通記錄、付款憑證以及課程預約記錄、商家承諾的宣傳資料等,這些證據有助於還原消費過程、明晰雙方約定。如果和商家協商不成,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像本案中的滕女士一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藉助司法力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