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靈山縣市場監管局檀圩市場監管所接到一起投訴電話。投訴人賈女士稱,其12歲的孩子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於5月11日私自到檀圩鎮某手機店花費1599元購買了一臺平板電腦,其要求商家退貨退款遭拒。
接訴後,檀圩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立即趕往現場展開覈查和調解工作。經查,投訴人賈女士反映情況屬實。賈女士認爲,商家不應在未告知家長的情況下,售賣1000元以上的平板電腦給未成年人。
“當時小孩要買平板電腦,我們店員說要打電話給家長,小孩說不用打了,家長已經知道並且同意購買的。”被投訴人利某表示,平板電腦已經激活使用,會影響二次售出,因此不同意退貨退款。
調解現場,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向被投訴人利某指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購買平板電腦等貴重物品須經法定監護人同意,商家有義務覈實消費行爲是否獲得監護人認可。
圖爲涉訴商家現場向投訴人賈女士退款。
經過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被投訴人利某最終同意退貨,並現場將1599元的購機款全額退還給投訴人賈女士。
靈山縣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商家在與未成年人進行大額交易時,務必嚴格覈實是否經過消費者監護人的同意,切實履行社會責任,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同時,廣大家長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監管,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作者 | 中國市場監管報記者 孔國俊 通訊員 勞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