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連麥罵人,主播怠於管理構成幫助侵權

直播連麥作爲互聯網時代新興的互動形式,在豐富內容的同時,也帶來了複雜的法律問題。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因直播間連麥引發的名譽權侵權案件,明確了網絡直播發布者的管理職責與法律責任邊界。案件中的直播發布者因對連麥網友的叫罵“不作爲”且對叫罵言論進行肯定和鼓勵,被判構成幫助侵權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某系某平臺知名博主。在某明星熱點事件中,用戶王某與吳某因觀點對立“分站兩隊”。應觀衆要求,李某在公開直播中向王某發起連麥。連麥的20分鐘內,王某針對吳某發表大量人身攻擊言論,吸引2000餘名觀衆在線觀看,產生實時彈幕兩萬餘條。其間,李某對王某及觀衆的不當言行未採取任何制止措施,反而在王某發言結束後回應“感謝發聲”“罵得挺爽的”等肯定性言論。

對此,吳某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侵犯名譽權爲由,分別起訴王某和李某。針對王某的案涉直播及在其他社交平臺的名譽侵權行爲,法院已在另案判決王某應向吳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本案中,吳某要求李某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及維權費用3萬餘元。

李某辯稱,直播管理系平臺責任,其已多次強調“個人言論責任自負”,既未參與侮辱謾罵,也未引導侵權,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核心爭議在於李某的行爲是否侵害吳某名譽權,以及侵權責任的具體認定。

王某的侵權言論雖由其直接實施,但李某在長達20分鐘內未採取斷開連麥、禁言等措施,反而以“感謝發聲”等言論肯定侵權行爲,客觀上爲侵權提供了幫助,擴大了損害後果。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承擔連帶責任。鑑於李某未參與王某在其他平臺的侵權,法院酌情判定其對一半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義務。

據此,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判決,李某需在其平臺賬號置頂發佈經法院審覈的致歉聲明,保留時間不少於15日;對王某應賠償的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承擔1500元的連帶責任;駁回吳某其他訴訟請求。

幫助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直播發布者既是網絡用戶,又是具有管理權限的‘內容組織者’,需履行內容管理與行爲管理雙重義務。”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庭長鄧毅君指出,前者要求確保直播內容合法真實,後者要求對嘉賓及觀衆的違規言行及時制止,包括斷開連麥、屏蔽彈幕等技術措施。

本案中,李某作爲直播活動的組織者和發佈者,對直播間內容負有法定管理職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及《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直播發布者需確保內容合法,對用戶違規行爲及時制止。案涉連麥互動吸引數千觀衆實時參與,具有“羣衆性活動”特徵,李某應承擔類似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鄧毅君表示,若直播發布者明知侵權行爲存在卻未採取必要措施,需根據過錯程度區分責任:與侵權人共謀的構成共同侵權;通過言語或行爲支持侵權的構成幫助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僅因疏於管理導致損害擴大的,可能承擔補充責任。本案中,李某的積極肯定行爲構成幫助侵權,而非單純的補充責任。

相較於微信羣主的“事後補救型”管理(發現違規後及時處置即可),直播發布者因直播活動具有即時性、開放性特點,需承擔“實時監控型”更高注意義務。平臺通常提供彈幕過濾、禁言等管理工具,進一步強化了直播發布者的主動管理責任。

網絡直播已成爲重要的文化傳播載體,發佈者須嚴格遵守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等規定,既要杜絕自身侵權,更要主動履行管理職責,對互動環節的侵權風險及時干預。此次判決明確,即便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爲,對他人侵權行爲提供實質性幫助或放任損害擴大的,仍需承擔法律責任。本案判決爲直播行業規範發展提供了重要指引,警示從業者須在技術便利與法律責任間建立平衡,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鄧君 通訊員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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