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門簾遮擋視線
快遞員推車撞倒顧客致九級傷殘
責任誰來擔?
2024年3月,旅順口區一商場內,顧客劉剛在等電梯時被送水快遞員關鍾撞倒,導致腿部骨折,醫療費超4萬元。劉剛將快遞員和商場告上法庭,一審判決雙方各擔責50%,但二審法院認定快遞員未充分觀察應負主責,改判其賠償70%共計22萬元,商場承擔補充責任。
快遞員疏忽撞倒顧客引發糾紛
2024年3月的一天中午,劉剛在旅順口區某商場一樓等電梯時,突然被一名送礦泉水的快遞員關鍾撞倒在地,導致腿部骨折。劉剛當即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警察很快趕到現場。
經勘察並調取事發現場監控後,警方認爲關鍾推着送水車進入商場時,因有門簾遮擋,未能注意到站在商場入口處的劉剛,其主觀上並非故意傷害,因此不構成刑事案件。出警記錄中明確註明: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案件,自行到人民法院起訴。
劉剛被診斷爲右股骨骨折,並進行了手術治療,共支出醫療費4萬餘元。出院後,劉剛委託北京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師,將快遞員關鍾和涉事商場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劉剛的傷情進行鑑定,結論爲:劉剛構成九級傷殘,建議傷後護理時限90日、營養時限90日、誤工時限210日。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關鍾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商場方面辯稱,劉剛是在商場電梯門口被快遞員撞倒受傷,商場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劉剛一方則認爲,快遞員關鍾是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雖然事發時劉剛尚未進入商場,但由於冬季商場門口懸掛厚門簾遮擋視線,導致門外人員無法看清內部情況,存在安全隱患,商場未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快遞員承擔一半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侵權責任主體及賠償責任如何劃分。劉剛訴請快遞員關鍾和商場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才應承擔連帶責任。
通過監控視頻可見,被告關鍾在推車送貨過程中將原告撞傷,其作爲直接侵權人應對原告損失承擔責任。商場並非侵權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商場作爲經營者,應對商場內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需定期排查安全隱患並及時改進。監控顯示,商場擋風門簾雖設有小型透明觀察窗,但關鍾側身推車時無法通過該窗口觀察內部情況,且出入口及電梯周圍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
由於商場屬開放式公共場所,商場應安排人員定時巡視檢查。綜上,商場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補充責任。同時,監控顯示劉剛在等待電梯時疏於觀察,發現關鍾推車進入後未能及時躲避,對損害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
一審法院判決:快遞員關鍾承擔劉剛5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元;商場在關鐘不能履行賠償義務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審加重快遞員責任至70%
商場補充賠償
一審判決後,劉剛認爲自身過錯程度較輕,不應承擔50%的責任,於是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現場監控,劉剛在商場電梯口等待時,其站立位置與門簾有一定距離;而關鍾作爲推車行進的一方,處於動態狀態,理應對周圍環境負有更高注意義務,應及時觀察並規避風險。
在此次事故中,關鍾過錯明顯,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監控顯示劉剛已回頭看到關鍾推車進入,但反應遲緩未能及時避開,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關鍾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劉剛各項損失共計22萬餘元;商場對上述賠償款項,在法院對關鐘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全國普法爲民好榜樣王金海律師表示,端午節將至,賓館、商場、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人流量大,易發安全事故。經營者、管理者或活動組織者務必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及時檢查消防和安全設施,在人員密集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安排專人疏導,嚴防類似事件發生。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 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