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況需要請假,也是職工的正當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不批准職工的請假,然後再以曠工爲由將職工開除,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閆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工作多年,並簽訂有勞動合同。閆女士懷孕後身體不適,經醫院確診爲先兆流產,建議休假14天,於是她向公司提出請病假。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霍思宇:公司認爲閆某之前已經休過了幾天病假,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再連續地繼續休病假休下去,所以就沒有再審批她這個假期。
從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公司的態度非常強硬,“批不了,你請假時間已經太長了,要不你過來上班,要不你過來辦離職”。最後,公司以閆女士違反請假制度,病假超期曠工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後認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閆女士處於孕期,其因先兆流產向公司請病假,並提交了病假條,公司以其違反公司制度,曠工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霍思宇:像是咱們本案當中女職工先兆流產的情況,公司不予批准事假,那麼顯然它是超出了它規章制度一個合理範疇。
法院最後認定,用人單位與閆女士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判決用人單位向閆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請假期間差額工資七萬兩千多元。
女職工哺乳期被公司開除 法院認定違法
女職工除了在懷孕、生產期間依法享有帶薪產假、生育津貼外,生產後還享有帶薪哺乳假、育兒假等,這些假期和權益都是法定的,如果用人單位隨意剋扣,甚至以此爲由強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又該怎麼辦呢?
張女士就職於北京一家公司,生完孩子產假結束後,公司人事微信通知她返崗,張女士回覆“領導您好,我想申請把年假和喪假一起休了,孩子太小了,沒人照顧,老公在外地,姥姥去世了……您看看可以嗎?”公司人事回覆“可以的,你還有哺乳假一起休了也行。返崗不用等着,你請假到期了就應該回去了。”一週後,公司以張女士接到返崗通知後未到崗且未履行請假手續,已經連續曠工超過7日爲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張女士不服,後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產假結束後,張女士申請把年假和喪假一起休了,並陳述了自己的理由,公司人事表示可以,另提議可以把哺乳假一起休了,但未提醒張女士應當如何履行請假手續,考慮到張女士在哺乳期內,最後認定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支付張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000元。另外,法院還判決公司支付張女士育兒假工資1360元。那什麼是育兒假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鄧青菁: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應的規定,在子女滿3歲之前,是有每人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
法官介紹,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還對哺乳假予以了明確。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鄧青菁:法律上的規定是對哺乳期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要在每天的勞動期間安排哺乳期女職工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那麼有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嬰兒每天要多增加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總檯央視記者 冀成海 劉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