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用兒子的83.8萬元買房,再婚後登記至夫妻名下,法院判了!

孩子的錢,父母能隨意處置嗎?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父親將未成年子女的83.8萬元作爲首付款購買房屋,但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登記在子女名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親向子女返還財產。

趙某與丁某離婚,兒子丁小某隨丁某共同生活。雙方離婚協議約定趙某給付丁小某生活費70萬元,同時約定該70萬元及丁小某從長輩處受贈的13.8萬元應作爲丁小某購買某房產的產權份額,由丁某代處理買房事宜並在房產證上登記丁小某名字及份額。後趙某按離婚協議約定給付了生活費70萬元。同年7月9日,丁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83.8萬元,剩餘房款以貸款方式支付。

同年7月12日,丁某與汪某登記結婚,並將案涉不動產登記至丁某、汪某名下,載明共同共有。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丁某、汪某返還人民幣83.8萬元及利息。

審理法院認爲,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首付款83.8萬元來源於趙某給付丁小某的生活費以及丁小某受贈的財產。該83.8萬元應認定爲丁小某的財產。丁某作爲直接撫養丁小某的監護人,在購置房產時,未按離婚協議約定登記丁小某名字及所佔有的份額,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財產權益。案涉房產現登記在丁某和汪某名下,雙方獲得相應利益,應當承擔返還款項責任。

最高法表示,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擁有的財產種類愈加豐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是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案對於釐清監護人的職責,明確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歸屬及權益被損害的判斷標準具有指導意義。

最高法5月15日共發佈了6件涉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典型案例,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規範、評價、教育、引領功能,提高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關注和重視。

涉及人身和行爲,撫養、探望等案件的執行往往是實踐難點。在另一起案件中,徐某與胡某因感情問題分居,1歲女兒隨胡某生活。分居期間,徐某借探望之機擅自將女兒從胡某家帶至外地藏匿,並拒絕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協商無果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判決二人分居期間女兒由胡某撫養。然而,徐某並未履行判決送交孩子。胡某申請強制執行後,徐某經法院通知仍不履行,並將女兒藏匿至親戚家,且頻繁更換居住地,抗拒執行。人民法院創新執行手段,剛柔並濟,通過預拘留、預罰款等執行預懲戒措施,並積極做好釋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導等工作,最終敦促徐某將孩子移交。

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司法裁判推動家長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推動“六大保護”協同聯動、融合發力,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日報》(2025年05月19日 第11版)記者:魏哲哲 原題:《未成年子女的錢,父母能隨意處置嗎?(新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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